司法院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 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 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 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 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 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 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