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對於雇主符合提繳手續而未辦理,應作成行政處分,課
予雇主限期補辦提繳之作為義務,於其屆期仍未補申報,得裁處罰鍰,並
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又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
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
分作成後,後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當
事人若以後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之前
行政處分非訴訟客體,其合法性即非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若後行政
處分經判決確定為合法,而前行政處分嗣後為其他有權機關撤銷變更,致
後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失所依據,其救濟方式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
第 1 項第 11 款提起再審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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