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判斷 87 年至 91 年古蹟定著之土地是否免徵地價稅,應檢視是否符合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而非檢視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 蹟免稅之相關規定。而依文資法第 8 條規定判斷是否屬公有文化資產, 亦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是否為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為斷,並非公有土 地上之古蹟即屬公有文化資產。依銀行法設立之公營事業法人,並非地方 自治團體,則應屬私法人,其所有供古蹟使用之房屋乃私有古蹟,其所定 著之土地應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