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本於該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示常備軍官士官有「逾越編制員額」情形者,應予 以退伍之意旨,列明目前屬於逾越編制員額之各職稱,並以屆滿 1 年仍 未檢討納實者為予以退伍之對象,並未違背母法規範意旨,且未對規範對 象增加法律所無之不利益,係就執行母法所必要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予 以規定,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予以援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