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土地,在尚未公告重測結果前,地政機關於重測程序 中辦理之測量服務僅係事實行為,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亦未直接對 權利人發生規制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且非終局之重測結果,人民不 得單就測量程序中之指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又已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土地重測結果錯 誤,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聲請複丈,重測結果即告確定,不許土地 所有權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