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74-477 頁
現行醫療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署訂立契約,以代為執行全民健保為被保險 人提供之醫療給付,因而各醫療機構與健保署之間,既有雙務契約關係, 互為債權人、債務人;亦有健保署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 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而享有公權力對違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成停止 特約、不予支付等下命處分之監督管理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