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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1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42 條
專利法 第 22、71 條
要  旨:
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本件核准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專利權違反上開專利法之規定者,任何人得檢附證
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上開專利法之情
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