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77-17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行政處分前,應通知陳述意見對象為處分相對人。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及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文書送達時,行政機關本得依職權決定 採取之送達方式,採取郵政送達時亦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即可,非必以掛 號或電子公文方式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