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一次開標
,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
三家廠商之限制」,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定有明文。再按「投標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
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1項亦有明文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48、50、87 條(91.02.06)
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95.06.14)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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