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1 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罪,所欲處罰乃「 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之行為,且在構成要件要素上增加主觀不 法要素,即「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 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並不以行為產生一定之犯罪結果為要件, 因此行為人意圖使得標廠商得標後轉包,在客觀上施以脅迫之行為,受脅 迫人因此感到畏怖,即已犯罪既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