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是發包
機關所訂底價必低於廠商之標價,故廠商與發包機關議價時,須再經減價
方可低於底價而得標。因而以二家公司名義投標,確有可能影響開標結果
。又發包機關於辦理採購業務開標前、決標或簽約後,倘發現不同投標廠
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之規定,分別為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
契約之決定,可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時,確足生影響採購之結果及開標結果之正確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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