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地浮覆後,原所有人之所有權既當然回復,原所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回 復土地,係基於所有權所衍生之物上請求權,其性質為物權,此與所有權 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者,二者性 質不同。此外,國有財產中,屬公用財產者,以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非公用財產則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公用財產若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時,始由國有財產局為接管,而原屬臺灣省政府管理之公用財產,則移交 由接管機關管理,故國有財產署,對公用財產並無管理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