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被告任職之電腦公司既未參與「 12 蕊多模光纖等 11 項標案」之投標, 縱使該公司對於標案有一般之評估,然被告於通聯紀錄中所憑估之底價計 算價格恰好與底價最接近,顯見其對於標案之了解已超出尋常程度。又被 告之夫即負責相關標案之招標工作,被告原應對於相關招標事宜予以保密 ,惟其仍於對話中告知招標秘密事項,自難謂被告並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消息之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