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防部所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係國防部依組織法 所設立之機關,而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則須視其組織有無以命令定 之,以決定其是具備機關之地位。又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 賠償義務機關,須有獨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 表示之權限者,始足當之。是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倘非基於法律或命 令之組織法規所設立,而僅係基於業務分工所設立之內部組織,則屬單位 性質,自不具賠償義務機關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