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以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 (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 委由員工
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囑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臺審部壹字第九○二七○○號函。
二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
九○一七八二六號相關函釋意旨,係屬勞務之委任,在「政府採購法
」第二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又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意旨
,各機關不得有圖利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差別待遇,雙方所訂契約並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屬於機關所得者並應依規定繳庫
,以維公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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