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 案
主 旨:貴處函詢「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 購投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工水四字第○九一○○○七二二六 號函。 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規 定。 三 復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 標文件,::」準此,旨揭合作社是否可參與投標,應視其是否符合 個案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