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之報備查程序規定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權責機關,係指完成法定效力之機關 而言,該組織法規如需經核定者,以核定機關為權責機關,如無需報核定 者,因係屬地方政府得全權處理之業務,則以公 (發) 布機關為權責機關 。有關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由市政府公布施行,其 報考試院之權責機關,應為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