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
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附 件: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一 檢視本機關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範圍
(1) 有無法律特別規定排除本法適用者?又其排除之範圍為何?
(2) 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而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者?
二 管轄
(1) 管轄權之確定 (§11Ⅰ、§12) 。
(2) 是否須公告變更管轄權 (§11ⅡⅢⅣ) 。
(3) 管轄權競合之協議或指定 (§13) 。
(4) 管轄權爭議時之協議或指定 (§14ⅠⅡ) 。
(5) 受理人民申請指定管轄之處理期限 (§14Ⅱ) 。
三 委任及委託
(1) 檢視業務職掌中有那些可以委任或委託者 (§15、§16) ?
(2) 是否已取得法規依據 (§15、§16) ?
(3) 公告之時機、公告之處所、公告之格式、執行之方法、公告期間、
公告完成後資料之附卷 (§15、§16) 。
(4) 公告外並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效上是否配合?預算是否編
列 (§15、§16) ?
(5) 行政委託之委託經費是否編列 (§16) ?
(6) 委任、委託限於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公權力行使或不涉
權限之移轉則不包括在內。
四 迴避作業程序
(1)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得提出意見書 (§33Ⅱ) 。
(2) 受理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覆決程序 (§33) 。
(3) 應行迴避之人員 (§32、§33之公務員,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辦理業務相關人員及任務編組之外聘委員涉及公權力
行使者) 。
(4) 命公務員迴避之處理規定 (§33V) 。
五 行政程序之開始
(1) 注意是否依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34但書) ?
(2) 人民得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之事項有哪些?其中有哪些應以書面
提出申請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應作成紀錄 (§35) 。
(3)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收發人員對以掛號提出者應注意郵戳的保
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 (§49) 。
六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調查事實及證據
(1) 調查事實及證據方式之說明 (請訓練單位及法制單位加強辦理) 。
(2) 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39) 。
七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閱覽卷宗及資料
(1) 各機關視需要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2) 各機關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收
據並辦理入帳手續。
(3) 研訂閱覽卷宗須知。
(4) 釐清內部分工事項。
(5) 機關內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
閱覽之情形 (§46Ⅱ) 。
八 注意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規定 (§47)
九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51)
(1)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
(2)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應速訂定,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
酌之,勿陳義過高,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
願規定之適用。
(3) 處理期間之公告,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
定單位公告。此項業務應在本 (89) 年 12 月底前完成。明年以後
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
位辦理公告。
一○ 本法之送達
(1)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2)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3)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
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68Ⅲ、§76) 。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
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
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承辦人附卷。
一一 本法之公告
本法計有十八個條文規定「公告」事項,請逐條檢視何者須配合刊
載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何者僅須公告,那些有限期或急迫時效性之
公告?公告期間、場所均應規劃 (詳如附表) 。
一二 行政處分
(1) 檢視各單位所做行政處分有哪些屬要式處分及其方式規定 (§95
) ?目前書面記載格式,除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如與本法第九
十六條規定不符者應即檢討修正。
(2) 注意教示規定之記載 (§96Ⅰ) 。
(3) 那些書面行政處分可以不記明理由者 (§97) ?
(4) 行政處分之通知對象、一般處分之送達方式 (§100 ) 。
(5) 何種情形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讓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及其例外 (
§102 、§103 ) ?
一三 行政契約
(1) 檢視本機關有無已訂定之行政契約?有無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
者?
(2) 締約相對人之決定應注意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一四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 注意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 (§153 ) 。
(2) 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踐行 (§154 ) 。
(3)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 第一類行政規則與第二類行政規則之區分 (§159 ) ?對具體個
案之指示或通函所屬機關加強辦理等則非行政規則。
(5) 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不得
僅公告於網路,各機關應檢視那些屬於第二類之行政規則?
(6)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布或下達之行政規則,毋庸再刊登政府公
報。
一五 行政指導
(1) 各機關應檢視目前有無行政指導事項?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
相符?未來有那些行政行為得擬定為行政指導?
(2) 行政機關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
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6
) 。
(3) 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該明示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書面時,原則上應提供書面 (§167 )
。
一六 陳情
(1)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故不適用本法第
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
(2) 陳情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並應注意「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修正規定於 90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一七 設施及設備
(1) 陳述意見及閱覽卷宗處所之規劃,及設備、器材之購置。
(2) 應規劃公告之處理。政府公報如何配合辦理?
(3) 對於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應積極籌劃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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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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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公告或發布事項 │ 應踐行程序 │備註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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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變更管轄權 │公告 │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項至│ │ │至第三日 │
│第四項 │ │ ├──────┤
│ │ │ │公告特定有生│
│ │ │ │效日期者依其│
│ │ │ │規定 │
├────┼─────────┼────────┼──────┤
│第十五條│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三項 │規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十六條│行政委託事項及法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三十條│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 │
│第二項 │顯有困難者 │知 │ │
├────┼─────────┼────────┼──────┤
│第五十一│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公告 │ │
│條第一項│處理期間 │ │ │
├────┼─────────┼────────┼──────┤
│第五十五│聽證之通知 │必要時並公告 │ │
│條第一項├─────────┼────────┤ │
│、第二項│依法規應預先公告之│公告並登載政府公│ │
│ │聽證 │報或其他適當方法│ │
│ │ │公告 │ │
├────┼─────────┼────────┼──────┤
│第五十六│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通知並公告 (依第│ │
│條第二項│ │五十五條規定) │ │
├────┼─────────┼────────┼──────┤
│第七十五│對不特定人送達之代│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條 │替 │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條│公示送達之方式 │公告並得刊登政府│ │
│ │ │公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一│公示送達之生效日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自最後刊登之│
│條 │ │新聞紙者 │日起經二十日│
│ │ │ │生效 │
│ │ ├────────┼──────┤
│ │ │依第七十八條第一│經六十日生效│
│ │ │項第三款為公示送│ │
│ │ │達者 │ │
│ │ ├────────┼──────┤
│ │ │依第七十九條之職│自黏貼公告欄│
│ │ │權公示送達者 │翌日起生效 │
├────┼─────────┼────────┼──────┤
│第一百條│一般處分送達之代替│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 │報或新聞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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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書│必要時並公告 │ │
│四條第一│面通知 │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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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般處分之效力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自公告日、最│
│條第二項│ │報、新聞紙 │後登載日起生│
│ │ │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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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行政契約締約前之公│事先公告 │ │
│十八條 │告 │ │ │
├────┼─────────┼────────┼──────┤
│第一百五│擬訂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四條第│程序 │聞紙公告 │ │
│一項 │ │ │ │
├────┼─────────┼────────┼──────┤
│第一百五│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六條 │證之公告 │聞紙公告 │ │
├────┼─────────┼────────┼──────┤
│第一百五│法規命令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
│十七條第│ │聞紙發布 │ │
│二項 │ │ │ │
├────┼─────────┼────────┼──────┤
│第一百六│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 │
│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布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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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詳閱各該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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