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
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 (89) 內社字第八八四二五三六號函。
二 首揭經費係由公營農業金融機構 (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
灣省合作金庫) 之年度純益提撥,除中國農民銀行已完成民營化外,
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仍為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三條所稱「機關」,各級漁會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屬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應適用本法第四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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