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依分擔比例
支付負擔經費時,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說明說明:
一、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如
公營自來水、電信、電力、油管事業及軍警通訊管線等單位),該污
水下水道管線單位非以自己名義採購,而係分擔該機關辦理採購所發
生之管線遷移費用者,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之分擔行為,不適用本
法之規定。
二、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
如民營瓦斯公司),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支付其管線遷移費用(含
部分或全部)乙節,核屬採購行為,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採購如符合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譬如第二款之獨家製造
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得於報經
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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