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工程採購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供購(八九)字第○○二一五八一號函
。
二、來函所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決標原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
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
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
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
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如機
關認為其須繳交差額保證金者,應以符合該第五十八條情形之部分者
為核算依據。
四、廠商投標價超過底價,若經減價後未逾底價而決標,其契約單價調整
之方式及原則與上開原則相同。
正 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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