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
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
予改正後再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
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
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
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續行開標決標。鑒於本法施行已滿一年,部分機關仍有明顯違失或
不理會本會通知逕自辦理致相關人員遭檢討或議處之情形,爰提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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