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會辦理「中醫藥典籍電子資料庫計畫」招標,發現三家投標廠商
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衛中會秘字第八○八一三五三六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三家投標廠商 (龍○風電腦公司、毅○資訊有限公司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申請,如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
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
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
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三、來函說明二, 貴會限制該三家廠商一年不得參與 貴會任何採購招
標案乙節,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改依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
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至於是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處理。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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