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技術人員、教育人員、醫事
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目
前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尚無統一之法律規定,其中臺灣省自來水公
司人員之任用,係依行政院訂定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
員遴用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另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
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前,其員工仍適
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是以,本案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人員之任
用事項,目前仍暫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之遴用,除總經理
及其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外,應經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考績(核)升
等。」經查究該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一、依法考試及格。二、
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考績升等。」訂列,自當與「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9 條所定意旨一致,茲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
「考試及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考試及格,上開遴用暫行
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自應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又以
同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
考試法規、升等考試法規及任用法規之規定。」茲「行政院所屬金融
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業經銓敘部函釋,非屬「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依法理,當
亦非屬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範圍,且持有
上開升等考試及格資格亦非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銓敘合
格」或「考績(核)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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