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關於請釋有關議員因公死亡,是否得比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由議會訂定「議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而給予撫卹。一、查地方制
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
市) 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其支給,以法律定之。至
地方民意代表,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得支研究費等必
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支給項目及標
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該法並無地方民意代
表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之規定,訂定「議員因公死亡撫
卹辦法」一節,於法無據。二、惟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
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對於地方民意代表人身保障問題,
已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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