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
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
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故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其內
容如符上開規定屬縣 (市) 自治條例之屬性時,仍須送經縣 (市) 議會審
議。又地方政府預算,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相關法律未制定前,
準用預算法規定。本案貴府原設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既屬縣自治
法規,在地方預算法尚未制定前,亦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由貴府定之,並送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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