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87-8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03-104 頁
縣議會於縣內分區設立「議政服務中心」於法無據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 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 ,報內政部核定。」,查現行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臺中縣議會組織自 治條例,均無得設置「議政服務中心」之規定,所陳貴縣議會於縣內分區 設立「議政服務中心」一節,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