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所主辦採
購之招標及契約文件中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請斟酌配合該法相關規定修
改,請 查照並轉行所屬。
說 明:一 本會「處理公共工程爭議暫行作業要點」係在政府採購法於本 (八十
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前規範處理公共工程爭議之作業規定, 貴
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所主辦工程之招標及契約文件
中,如有依該要點由本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處理爭議之規定,
請配合該法之施行加以修正。
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本會處理爭議之範圍擴大包括財物、勞務採購,
貴機關亦得在此類採購之招標及契約文件中納入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處理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之條款。
三 檢附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及第六章 (第七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 條
文。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17 期 31~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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