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9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22 期 23 頁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罝,應依本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主 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罝,應依本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十 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其他條款。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 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 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