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八) 農企字第八八○一○一九四
號函。
二 委託辦理首揭計畫事項屬於勞務之委任,委辦對象如為公務機關,屬
於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擬委辦機關之同意,並報經雙方共同隸
屬之上級機關 (行政院) 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
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其委
託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
三 委辦對象如為地方自治團體 (各縣市政府) ,屬地方制度法規範之委
辦事項,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且不需經行政院核准。
四 委辦對象如為公營事業或廠商,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
招標方式,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五 首揭計畫中「全民造林運動─造林計畫」所列委辦對象,其中「臺灣
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該公司非屬公務機關,故無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