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為處理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八十六年度藥品聯合採購招標涉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函囑提供相關意見及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八八) 公貳字第八七一一一二五之○
一四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實施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
採購,無論其是否屬學名用藥,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
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 字樣者,不在此限」,亦即不
得排除「同等品」之參標機會。
三 前揭公告金額以上之藥品採購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譬如: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之
藥品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 至廠商有圍標或陪標情形,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得依該條
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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