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署近期內將陸續辦理之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招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營署字第○四六三八一號函。
二 有關來函所詢除國貨產品外,需進口器材設備,由承包商於十六個國
家,依設備規範自行採購器材設備及安裝、施工乙節,「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之相關規定為:
(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
(二) 本法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
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
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 。外國法令限制或
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
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第三項) 」。
(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
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
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四)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
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三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
文件指定特定產品進口地區者,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
理者外,應依前揭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並不得限制我國產品
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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