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設計圖中僅就其一廠牌繪圖並採
該廠牌之套接方式,而其他廠牌之材料並無該套接方式,廠商可否就契約
中所列數種廠牌擇一使用,並改用其他套接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八八) 投檢楠紀信字第一二八二八號
函。
二 依來函並未明示選用何種材料?何種套接方式?故無法確實瞭解本案
工程是否須採特殊之方法施工。惟一般而言,工程契約中既已規定得
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若廠商擬採用之套接方式不影響原設計理念,
並於施工前經原設計單位與主辦機關核可,依該契約之規定應可採用
。
三 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 (八七) 公貳字第
八六○五二二五-○○七號函影本供參。另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
法) 已於本 (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有關同等品之處理
本法第二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亦有相關規定,併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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