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二五三三號函。 二 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詢特定資格,毌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三 關於來函說明四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及應符合幾家以上廠商之特 定資格,方無所謂不當限制競爭各節,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另依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 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不宜單獨以符合資格條 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