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中市保全仁字第○六七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勞務採購得免 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係指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免 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機關倘認為需要並收取上述款項,仍符合本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