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之招標文件,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主 旨:貴會如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採購檢驗試劑及器材之招標文 件,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所稱「國際標準」或 「國家標準」之意義,應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六日 (八八) 臨理峰字第○一六號函。 二 檢附標準法第三條條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