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港埠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者無政府採購法之 適用
主 旨: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港埠設施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由民間機構 投資興建及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條例既已另有規定,依政 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復請 查照。 說 明:依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中港業字第四五七一號致臺灣省政府交 通處函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