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二二八三○
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