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
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二○一○二二-○○一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定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
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
間之上限為限。
三 本法施行後所訂定之新契約可以有續約條文,但應敘明期間上限以及
其得擴充之期間,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酌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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