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八八) 北總補字第二五一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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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藥品需經 貴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
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
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
規定,則屬妥適。
三 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
四 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
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五 另非屬常備藥品,需緊急採購者,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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