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為學生代辦之採購,因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
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至於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代辦
之採購,不適用本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未具日期函。
二 採單價決標者,其採購金額是否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
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
需金額認定之」。至招標資訊之公告,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七條、政府
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以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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