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署轉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請釋示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所稱公共工程招標機關範圍疑義案,並請本會表示意見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一六八五一號函。
二 查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優良營造業承攬公
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三、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
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是以,
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之優惠額度,機關須訂明於招
標文件中,獲選之優良營造業始得於投標時,有所依循,並據以辦理
優惠事項。故本案建議 貴署應查明中華電信公司是否於招標文件中
載明優良營造業之押標金優惠規定,否則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自
行將押標金減半,則中華電信公司似難謂有違反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
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另依本會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並無前揭押標金優惠規定。
三 又本案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函,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審標之爭
議事由,建議請該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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