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機關與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 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八八) 智秘字第八八○○三一四二號函。 來函所稱分攤管理費,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非屬政府採購 法第四條所稱「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