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高市光中會字第○四八六號函。
二 有關 貴校之「上級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為 貴校所隸屬之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其應為高雄市
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
三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決標結果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仍
須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定期將決
標資料彙送主管機關。
四 機關以代收款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本法,已提至本會法規委員會討論中
,俟作成決定後再通函各機關。
五 貴校關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
,再洽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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