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高市國宅管字第六○四三號函。
二 依「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基金之一種, 貴處
並為該基金之管理機關。貴處以該基金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貴處如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採購,依本法
第五條,適用本法之規定,該社區管理組織並受 貴處之監督。
三 前揭採購之個案金額一般均不大,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本法
已訂有彈性作業規定,請參閱本會對此等採購作業方式之說明 (如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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