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主 旨: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六六二八二號函。 二 前揭規定載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