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之界定
主 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 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 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 。 二 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 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