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繳納代金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興鑄發字第○七四號函。
關於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應繳納之代金,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正辦理
開立專戶作業中,俟確定後再行公告,至於廠商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一 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
定,其須向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不得繳納
至原住民代金專戶;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繳納之代
金,於扣除前揭差額補助費後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
二 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但與僱用原住民人數合計不足「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所定百分
之二者,向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不足部分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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