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問題二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八八) 和業字第○○三二號函。
二 右函所詢機關可否採購二手電腦主機一節,政府採購法令未予禁止。
三 右函所稱廠商遊說機關將電腦軟硬體合併採購,是否屬於綁標或不公
平競爭之行為一節,宜視個案情形認定之;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
,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之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至於廠商之推銷手段,如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請求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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