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基金會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乙節,本會意見詳如附件,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文藝企字第○○○○六號函。
附 件: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政府採購法》疑義
第一問:本基金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應可確定,然而依法接受政
府捐助成立及日後之捐贈,此項政府機關之捐助非為單一工程之
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因此是否為
本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請 釋
示。
答: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
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二問:本基金會年度預算經費係運用基金孳息,進行各類文化藝術之獎
勵、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委託活動或研究、內部設備之購置等,
何者需受本法規範,請 釋示。
答:貴基金會運用基金孳息辦理採購,與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有別,故不受本法規範。
第三問:本基金會如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是否即表示由政府出資捐助、
捐贈之基金會,如全省之各縣市文化基金會 (政府捐助) 、公共
電視..等等,其本身即受本法之規範或視實際業務內容?,請
釋示。
答:貴基金會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個案採購,如符合本法第四條規
定之條件,即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問:本法第四條補助之定義為何?目前國內各機關有對藝文團體或工
作者為補助或獎助者甚多,此補助是否屬勞務委任?如何判斷?
請 釋示。
答:凡法人或團體之採購,其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係來自機關之補
助、獎助、捐助或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者,均屬本法
第四條之「補助」。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本身即為該項
採購之需求者,至勞務委任,其需求者為機關,二者顯然有
別。
第五問: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限法人或團體,是否表示自然人在接受機關補
助或獎助時不受限制?
答:是,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不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六問:未來機關若委託本會辦理該機關現有之獎助業務,如文建會「傑
出演藝團隊」、新聞局「國片輔導金」等之評選作業,是否需依
本法相關流程辦理?請 釋示。
答:是,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第一項)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
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二項) 。」因此有關評選作業應依本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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